附件9:《福建省荔元活性炭实业有限公司检测报告》(KZJC1905015)
福建省荔元活性炭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公司位于莆田市秀屿区东峤
镇前沁村木材加工区内,主营活性炭的生产与销售。公司的产品为木质粉状活性炭,所
该公司原年产1万吨活性炭(8400吨化学炭,1600吨物理炭)生产建设项目计
划总投资6940万元,于2009年11月15日委托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莆田市环保局于2010年3月24日以“莆环保监【2010】18号”对该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审批通过(批复见附件6)。该项目计划分两期建设,一期生产5000吨活性炭
(化学炭)项目于2011年9月份建成并投入生产,并于2013年4月9日通过莆田市
环保局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正式投产。二期年产3400吨活性炭(化学炭)项目于2013
年6月份建成并投入生产,由于物理炭原料市场发生变化,导致物理炭原料不足,
1600吨物理炭项目没有建设。受企业委托,莆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4年6月组织
技术人员对两期的项目的建设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环保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
收集资料,由于1600吨物理炭项目未建设,最终项目竣工验收确定为“福建省荔元活
性炭实业有限公司年产8400吨活性炭(化学炭)生产建设项目”,并编制了竣工验收
监测报告。企业于2014年11月7日通过莆田市环境保护局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正式投
产(验收批复见附件7)。2014年12月16日,企业取得莆田市秀屿区环境保护局核发
市场的需求,因此公司通过技术升级改造提高产能和质量,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包括:
转炉供热系统(新增然气热风炉)、转炉内部换热系统改造、新增磷酸提纯改造、成品烘
本项目属于林产化学产品制造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修订)等有关法律规
定,本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2020年3月26日福建省荔元活性炭实业有
限公司委托莆田金舟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附件4,委托
书)。评价单位接受委托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相关资料收集,按照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和项目特点,在开展环境现状调查基础上,结合环境
影响预测,编制完成了《福建省荔元活性炭实业有限公司活性炭(化学炭)生产技术改
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上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并由莆田市生态环境
材加工区内。本次技改对转炉内部进行改造,对产品品质进行升级改造,技术改造后全
厂产能提升为12000t/a。技改项目依托现有生产车间、储罐区、办公区、污水处理设施、危
废间、固废间等。新增一套磷酸提纯装置,通过离子交换树脂对磷酸进一步提纯,提高
产品品质;改变产品供热方式:转炉车间新增两台燃气热风炉,通过原有供热系统进
行供热;转炉内部增加抄板,改善活化料在转炉内部换热效果;成品供热系统新增一
台燃气热风炉,通过原有供热系统用于成品烘干供热;新增天然气自备站,用于储存
本技改项目废气包括木屑原料烘干尾气、转炉车间炭活化尾气、成品烘干、研磨尾气、
天然气自备站VOCs废气等。其中原料烘干尾气经过“两级旋风除尘+洗涤塔”处理后由
一根25m排气筒(1#排气筒)排放;炭、活化尾气经过“自然沉降+洗涤塔+静电除尘”
处理后由一根52m排气筒排放(2#排气筒);成品烘干、研磨尾气经“袋滤器除尘+洗
涤塔”处理后由一根18m排气筒排放(3#排气筒)。生产废水包括酸回收、洗涤废水、化
验室废水和磷酸提纯洗涤废水等,依托现有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市政管
网;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市政管网;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均依
托现有的一般固废场所和危废暂存间;设备噪声优选低噪声设备,通过基础减震,墙
备等配套设施,施工期主要环境问题为设备安装的噪声影响;营运期主要环境问题为
(1)福建省荔元活性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委托莆田金舟环保咨询有
(2)建设单位于2020年4月1日在莆田小鱼网发布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
(3)建设单位于2020年05月29日在莆田小鱼网对报告书简稿进行了第二次公
示。并于2020年05月29日和2020年06月05日在莆田侨乡时报进行公示。在发布第
二次公示期间,同时对周围群众和单位发送公众参与意见表,征询项目区附近群众和
(4)建设单位对公众参与调查情况进行汇总与分析,形成公众参与调查意见。评
价单位根据公众参与调查结果,对报告书有关内容进行完善,完成了《福建省荔元活性
炭实业有限公司活性炭(化学炭)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
业政策及莆田市秀屿区木材加工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在原有厂区内技改可行。工程投产后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通过落实配套的环
保措施,可实现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区域环境能够满足环境功能区划和总量控制要求。
通过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项目正常排放废气、废
水的主要污染物和固体废物对区域环境影响是可控的,预测结果表明区域环境质量可
维持现状水平。公众参与调查过程中,未收到公众提出意见反馈。因此从环境影响评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4 月24 日修订通过,2015 年1 月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12 月29 日修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6 年1 月1 日起实施,2018 年10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 年12 月29 日修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11 月7 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1 月1 日起实施;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 号,2018 年4
(1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 号,2016 年3 月30 日修订,
(11)《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
(13)《挥发性有机物(VOCs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第31 号,2013
(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
(3)《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2014
(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四号,2018 年07 月16 日
(5)《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6)《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防治工作方案
(2)《福建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福建省政府,闽政文【2013】504 号,2013 年
(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7)《莆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莆政综〔2015〕128 号);
(10)《莆田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通告》(2017 年10 月)。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
(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 2018);
(9)《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 年第43 号;
(1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01)及其修改单(2013);
(1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及其修
(1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1103-
(1)《福建省荔元活性炭实业有限公司活性炭(化学炭)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
(2)《福建省荔元活性炭实业有限公司活性炭年产1 万吨活性炭生产建设项目环
(3)《莆田市环保局关于批复福建省荔元活性炭实业有限公司活性炭年产1 万吨/
年活性炭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莆田市环境保护局,2010 年3 月;
(4)《年产8400 吨活性炭(化学炭)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5)《莆田市环保局关于福建省荔元活性炭实业有限公司年产8400 吨活性炭(化
学炭)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莆田市环境保护局,2014 年7 月;
(6)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闽工信备[2020]B050003 号);
(11)《莆田市秀屿区污水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10 年4 月;
(1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木材加工区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2014 年
现状评价因子 水温、pH、DO、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石油类、LAs
现状评价因子 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砷、汞、铬( 六价)、总硬度、
现状评价因子 铅、砷、汞、铬、镉、铜、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 二氯乙烷、
氯乙烯、1,1,1- 三氯乙烷、1,1,2- 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 三氯丙
烷、氯乙烯、苯、氯苯、1,2- 二氯苯、1,4- 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
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 氯酚、苯并[ ] α 蒽、苯
并[ ] α 芘、苯并[b] 荧蒽、苯并[k] 荧蒽、䓛、二苯并[α、h] 蒽、茚并
根据莆政〔1999〕79 号《莆田市地面水环境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类别区划方案》,本
项目处于二类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氯化氢参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参考限
5 参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参考
限值;非甲烷总烃在环境空气中的浓度限值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的规
项目东侧 15m 为前沁溪,根据《莆田市地面水环境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类别区划方
案》(莆政〔1999〕79 号)和园区规划环评可知,园区排水沟和前沁溪水质执行《地表水
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Ⅳ类标准,详见表 1.2- 3。
项目邻近海域及纳污海域均处在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划定的“兴
化湾平海湾二类区”,主导功能为养殖、旅游,水质执行 GB 3097- 1997《海水环境质量
标准》第二类标准,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二类标准。详见表 1.2- 4。
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2017) Ⅲ类水质标准
该项目所在地评价区域属于秀屿木材加工区,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为3 类区,执
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3 类标准。具体标准见表1.2- 6。
本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
行)(GB36600-2018)中表1 筛选值的第二类用地标准和表2 筛选值的第二类用地标
本项目废气主要包括:木屑原料烘干废气、活性炭炭活化转炉废气、成品烘干+研磨
工艺废气等。转炉、烘干炉等炉窑的烟气中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表2 干燥炉、窑二级标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 二级标准;成品烘干工艺废气+研磨尾气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 二级标准;其中生产过程中产生少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 91);天然气自备站废气、各工序未被
收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