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位于贵港市产业园(粤桂园)内华电四路与港区大道交叉口东侧以北约30米处
二、该项目取水泵房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港城街道旺华村东坣村附近郁江左岸,取水口断面97%日平均流量为211m3/s,该项目最大取水流量1.3m3/s,可供水量满足项目用水要求,取水水量可靠。取水口现状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源水质满足项目取水水质的要求。水量、水质均可满足项目取水要求。
三、该项目用于工业供水,项目需水预测合理,用水指标为0.007万m3/hm2•d,工业用水指标均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取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规划和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取用水合理。结合区域用水情况,同意项目近期年取水量为2000万m3。
四、该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总量、河流水文情势、水生态的影响及其他用水户影响较小。项目节水潜力挖掘和节水措施基本合理。你公司应落实《贵港市产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水资源节约管理和保护措施。
五、该项目建设时,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水资源监控设备技术要求并可接入自治区水利厅实时监测系统的取水计量设施。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三个月内,需将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书面报送我局,并申请取水工程设施核验,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工程取水后依法依规缴纳水资源费。
六、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项目正式取水后,需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规定,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监督管理,加强取用水管理,做好取水台账,于每年12月底前向我局报送当年取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我局及港北区水利局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