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污水无害化处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镇环境。根据《南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南政办〔2005〕77号)、《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发改〔2016〕172号)
向阳乡辖区范围内的行政机构、各企业及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企业的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无论其污水是否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其中,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经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核定,污水处理费按正常标准的50%计征;达到三级标准排放的,按规定标准收费;超过三级标准排放的,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按50%标准计征污水处理费的企业,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企业污水处理费按全额预征收,在企业出具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测达标等级情况证明后,根据上述征收标准按实际达标等级量计算多征部分并直接返还。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每吨0.8元征收,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
向阳乡人民政府为征收污水处理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确保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贫困户、低保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的污水处理费经申请,按规定给予减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缴或拖欠污水处理费,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除追缴所欠污水处理费外,按日加收应缴费用1%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十五日内仍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和单位可对其暂时停止供水,并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向阳乡纪检、财政、经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