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固废处理处置,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规定,由区住建局、区经信局、彭山生态环境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草拟了《眉山市彭山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利用、处置管理办法》《眉山市彭山区工业污泥管理办法》《眉山市彭山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眉山市彭山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至11月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信件传达,通讯地址:眉山市彭山区翰林路187号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土壤环境管理股(邮编“620860”)
附件:1.眉山市彭山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利用、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附件3 眉山市彭山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2 眉山市彭山区工业污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1 眉山市彭山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利用、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4 眉山市彭山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已下载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