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 国家标准) ) 水 处 理 1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处置排放(控制)的管理。 2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 3. 1 城镇污水 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单位、学校、医院及公共设施排水、商业排水 和工业废水等通过城镇下水道集中排放和处理的污水。 3.2 一级强化处理 在常规生物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 国家标准) ) 水 处 理 1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处置排放(控制)的管理。 2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 3. 1 城镇污水 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单位、学校、医院及公共设施排水、商业排水 和工业废水等通过城镇下水道集中排放和处理的污水。 3.2 一级强化处理 在常规生物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 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3. 3 二级处理 指常规生物处理。包括常规活性污泥法、酸化水解-活性污泥法、氧化沟、SBR、AB 法和生物膜法等处理工艺。 3. 4 二级强化处理 在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脱氮磷等进一步处理措施。包括 A/O 法、AA/O 法及化学法等脱氮除磷工艺。